关于印发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厦经信能源〔2017〕233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6〕23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结合成品油零售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双随机抽查
(一)抽查范围
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依法取得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二)抽查内容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计量检定证书》等证照合规情况;
2.成品油零售企业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及执行情况(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的除外);
3.企业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4.依法开展成品油经营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抽查方式和比例
实行双随机抽查。其中,检查人员从"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上述平台的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
每年开展2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查范围的5%。抽查工作和下年度抽查计划在每年12月底之内完成。
(四)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现场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双随机检查表》。对不合格企业,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合格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的同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商事登记机关,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联合监管
为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执法扰民,在严格履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职责分工基础上,结合我市有关规定,与市场监管、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联合监管,共同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散装汽油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