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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21 14:50:55
来源: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厦商务〔2017〕217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2017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技术出口定义
 
  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二、技术进口定义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
 
  三、申报条件
 
  详见附件申报指南,并请按照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送至厦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
 
 
 
  附件:
 
  1.2017年技术出口贴息申报指南
 
  2.2017年技术出口贴息表格(含附件2-1.2017年企业出口贴息申报说明;附件2-2.2017年出口贴息申请表;附件2-3.2017年企业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
 
  3.2017年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指南
 
  4.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5.2017年进口贴息表格(含附件5-1.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5-2.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5-3.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7月17日
 
 
   (联系人:服贸处陈燕艺  电话:2855873) 
 
厦附件1.
 
2017年技术出口贴息申报指南
 
  一、技术出口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3.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6年度实际出口额。
 
  (三)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贴息本金。对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0%)给予贴息支持。
 
  (三)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报材料(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封面(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和邮箱)
 
  2.目录
 
  3.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含附表1.2.3)及电子数据
 
  6.技术出口合同(中英文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8.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9.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10.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专项审计报告
 
  12.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2份及刻录电子数据的光盘1份送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附件3.
 
2017年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指南
 
  一、技术进口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3.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封面(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和邮箱)
 
  2.目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还要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技术进口贴息申请表(含附表1.2.3)及电子数据
 
  6.技术进口合同(中英文复印件)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9.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10.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11.企业保留原件备查,上缴复印件。
 
  (二)企业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3份及刻录电子数据的光盘1份送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市商务局再转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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