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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4 15:32:43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府〔2016〕151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美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区人社部门要利用毕业生回生源地报到、求职登记的有利时机,积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指导和督促本区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通过网上或现场进行实名登记,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信息,引导毕业生及时查看相关就业政策、就业服务项目、招聘信息推荐等,应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确保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
 
  (二)鼓励辖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辖区企业每招收1名集美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招收集美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当年度所招收毕业生总数25%且不少于2人的辖区小型微型企业,区经信部门优先协助申请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区人社部门根据年度需求情况确定急需紧缺专业、工种,依托市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本区生源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50课时且考试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专业600元;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且考试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专业1000元。
 
  (四)做好本区生源“双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对离校未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且自毕业时起连续一年以上未以任何方式实现就业),由区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享受。对本区生源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今后我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手,应主要通过吸纳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解决人手问题。要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类型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区人社局组织企业集中向市公务员局申报,集中网上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引导离校未就业大学生选择见习岗位并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书。要切实完善见习生活补贴制度和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各种学历层次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去见习,在企业岗位上锻炼自己。
 
  二、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独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的,均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普及创业教育培训。加强与辖区各高校的协作,积极探索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新模式,提高大学生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学生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参加创业提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关于给予税费减免优惠的规定。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集美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以本市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计缴保费的50%给予参保补贴,补贴期限2年。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提供创业扶持资金。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扶持及创业培训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
 
  2.落实一次性开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其自主创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
 
  3.提供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对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创业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基准利率享受最长2年贴息。区财政给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贷款服务风险补偿,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对年度新增贷款额给予最高1.6%的业务补助。
 
  (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1.基地建设费补贴:区财政对改造旧厂房等存量空间或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并被认定为区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出资装修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每平方米200元、最高200万元的装修费补助。
 
  2.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对孵化基地出资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和公用设备(如云服务器等)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100M以上)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期限均为3年。
 
  3.基地运营奖励:区财政对基地每孵化成功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实际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给予孵化基地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大学生新创企业,或基地外自行租赁场所进行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的,给予创业者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2、3年分别为每户每月1000、800、600元。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和支付工资的,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要充分认识加强宣传工作对于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设计制作电子和纸质版本的宣传材料,并结合就业服务月、人才交流大会以及各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等时机,通过媒体发布、现场发放资料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和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镇街、社区等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并运用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覆盖面。
 
  要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大学生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继续抓好包括就业指导教师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要结合业务培训和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推动政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并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
 
  本意见中各项奖补政策,由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与省、市、区出台的同类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前我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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