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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4 15:43:20
来源: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集人社[2016]85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集府〔2016〕151号)精神,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招收集美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花名册》(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4.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5.加盖公章的高校毕业生高中毕业证书(中专学历入读高校的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户口簿及毕业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集美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企业就业及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在3个月内企业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在收到企业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奖励金转入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补贴项目:本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经费补贴
 
  申报条件:
 
  1. 厦门市定点培训机构;
 
  2. 培训对象为: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年度内的本区生源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3. 培训工种为: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工种;
 
  4.经区职鉴中心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
 
  补贴标准:培训课时不少于50课时且考试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专业600元/人;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且考试合格的,标准为每专业1000元/人。
 
  申报材料:
 
  1.《本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
 
  2.高中毕业证书(中专学历入读高校的提供初中毕业证书)及户口簿复印件;
 
  3.属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4.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或合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厦门市定点培训机构向区职鉴中心提出申报,区职鉴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在收到申报机构开具加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培训经费补贴汇给申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补贴项目:“双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1.失业一年以上的本区生源零就业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区生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贴标准:符合上述任一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材料:
 
  1.《“双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原件(仅供核验)及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原件(仅供核验)及复印件;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高中毕业证书(中专学历入读高校的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及银联标志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携带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四)补贴项目:普通高校毕业生“1+1群”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申报条件:
 
  1.厦门市“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对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1+1群”创业入门培训;或对在集美辖区内独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的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1+1群”创业提高培训;
 
  3.经区职鉴中心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
 
  补贴标准:按培训考试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1+1群”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申报材料:
 
  1.《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3.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4.参加创业提高班培训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仅供核对)及复印件;属于合资、合伙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5.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或合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厦门市定点培训机构向区职鉴中心提出申报。区职鉴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在收到申报机构开具加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培训经费补贴汇给申报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集美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实际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 6);
 
  2.申请人的高校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复印件;
 
  3.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经营实体未“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属于合资、合伙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于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携带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六)补贴项目:创业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扶持及创业培训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给予启动资金扶持。
 
  补贴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
 
  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专案申请,专题研究。
 
  (七)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业补
 
  申报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集美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
 
  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经营实体未“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4.属于合资、合伙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每年2月、8月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向经营实体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在收到经营实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补贴金转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补贴项目:基地建设费补贴
 
  申报条件:
 
  对改造旧厂房等存量空间或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并被认定为区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出资装修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装修费补助。
 
  补贴标准: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最高200万元的装修费补助。
 
  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专案申请,专题研究。
 
  (九)补贴项目: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
 
  申报条件:
 
  对孵化基地出资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和公用设备(如云服务器等)给予补助;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100M以上)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其年宽带资费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购置软硬件设备用于创业的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高带宽服务的按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期限均为3年。
 
  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专案申请,专题研究。
 
  (十)补贴项目:基地运营奖励
 
  申报条件:
 
  基地每孵化成功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实际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给予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
 
  补贴标准: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专案申请,专题研究。
 
  (十一)补贴项目: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
 
  申报条件:
 
  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入驻孵化基地新创企业或基地外自行租赁场所并支付租金进行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的,给予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
 
  补贴标准: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2、3年分别为每户每月1000、800、600元。
  申报材料:
 
  1.《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申请表》(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属于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属于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加盖公章的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合资、合伙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场地租金的合法凭证。
 
  办理流程:每年2月、8月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向企业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在收到企业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补贴金转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二)补贴项目: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申报条件:
 
  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新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补贴标准: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申请表》(附件9);
 
  2.《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0);
 
  3.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核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经营实体未“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属于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属于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加盖公章的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合资、合伙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股权(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每年2月、8月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向经营实体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并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在收到经营实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奖励金转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细则涉及的补贴对象指税收缴交在集美区的经营实体。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类公司等)不能享受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
 
  (二)本通知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已出台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不与劳务协作奖励重复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不与集美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各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差)重复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业补贴不与自主创业奖励或一次性创业奖励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不与市区两级已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重复享受。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按以下处理:
 
  1.全额追回其冒领的补贴(助)或奖励资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的资格;
 
  3.骗取补贴(助)或奖励资金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相关申请表可登陆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jmrl.gov.cn/)下载。
 
  (五)责任部门每季度需将办理情况汇总后反馈给区人社局。
 
  (六)本意见由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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