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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补充通知》有关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1 16:57:41
来源: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补充通知》有关奖补办法的通知
 
厦集人社【2014】3号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补充通知》(厦集委办[2013]81号)精神,进一步帮扶我区大龄被征地人员(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未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人员)等群体就业,加力推动我区城市化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补贴及奖励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一)奖励标准:对新招用本区被征地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并依法支付工资和缴交社保的中央、省、市属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二)申报资料
 
  1.首次办理需提供的资料: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2.每次办理需提供的资料: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打印《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每季度办理一次。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所需申报资料。区就业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等核准手续并在网上公告;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注:付款单位栏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付款项目栏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到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转账。
 
  二、提供创业项目企业奖励金
 
  (一)奖励标准:对提供配套加工或服务外包创业项目给本地被征地人员,帮助其新创办企业并承揽该外包项目的,按照该新办企业带动大龄人员就业数量或上年度税收贡献情况,给予提供创业项目企业方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1.申请上年度带动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带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或缴交区级税收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带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缴交区级税收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申报材料
 
  1.辖区发包企业及新创办承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2.《集美区提供创业项目企业方奖励金申请表》(附件2);
 
  3.发包企业委托加工或劳务承包合同;
 
  4.外包单或加工记录,劳务分包合同;
 
  5.《集美区企业外包创业项目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由外包项目所带动的新创企业填报);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材料申请奖励,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区就业管理中心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给予办理申批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一次性奖励金打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店租补贴
 
  (一)奖励标准:本区大龄被征地人员以本人名义进入街市租用合法店面新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经营的。自申请正式营业之日起的前两年,据实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每月最高1000元的店租补贴。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第2、3、5、7、16页),税收征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2.每次办理需提供的资料:《集美区自主创业人员场店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支付经营场地租金的合法凭证。
 
  (三)办理流程:每季度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提交材料向经营实体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上季度店租补贴。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察访核验后,经公示5天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店租补贴款项打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税费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本区大龄被征地人员新创办经营实体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申报正式营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留区部分据实全额予以奖励。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创办经营实体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第2、3、5、7、16页),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请区财政核定“四税”留区金额),《集美区大龄创业人员税费奖励申请表》(附件5),申请人支付经营场地租金的合法凭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本区大龄被征地人员,按经营实体成立每满一年逐年(或满三年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税费奖励款项打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五、岗位补助
  
  (一)奖励标准:对招用本区大龄被征地人员非正规就业的社区劳动组织,按每人500元/月给予岗位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资料
 
  1.社区劳动组织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加工或劳务承包合同;
 
  3.外包单或加工记录,劳务分包合同;
  
  4.劳动报酬转帐支付凭证;
 
  5.《集美区社区劳动组织岗位补助申请表》(附件6)
 
  6.《集美区社区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7)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每季度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提交材料向劳动组织所辖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上季度岗位补助。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访核验,经公示5天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复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签字盖章,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岗位补助款打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区户籍其他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低保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可参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中,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工资性补贴。对未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三)区属各级经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扣压拖欠或者贪污挪用补贴(助)或奖励资金,依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如实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按以下处理:
 
  1.全额追回其冒领的补贴(助)或奖励资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个人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的资格;
 
  3.骗取奖励资金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相关申请表可登陆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jmrl.gov.cn/)下载;
 
  (六)本通知具体事项由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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