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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禁烟区“吞云吐雾”,伤害自己也影响他人。
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九种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中,重拳出击治理城市文明建设“顽疾”,其中就有“公共场所吸烟”这一陋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示,他们将秉承《规定》教育与惩戒并重的精神制定相应措施,加大《规定》宣传力度,引导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广大市民共同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说“不”,织密监督网,真正推动《规定》落细落实,彰显成效,让文明行为化为市民自觉行动。
提高处罚力度
禁烟区吸烟罚款从10元提高到50-200元
医院、商场、候车室……虽然我们在市内绝大部分公共场所都能看见禁烟标识,但仍有许多人无视禁令,在禁烟区域“吞云吐雾”,丝毫不顾对旁人的影响。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颜淼水表示,我市1996年便已出台《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明令在影剧院、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公共交通工具、室内教育场所、医疗机构、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目前这些场所的禁烟工作已取得较好成效,但受个体素质差异,违法成本低,执法力量有限等因素影响,违反禁烟规定的现象在全市范围内仍是顽疾。
这一问题随着《规定》的施行将找到突破。颜淼水指出,《规定》对个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违规处罚力度都进行了大幅提高,“比如过去个人在禁烟场所违规吸烟,仅处以10元罚款,许多违规者都不太在意,如今《规定》将处罚金额提高到50-200元,对违规者的震慑力和教育警示意义将极大提高。”
强调责任区制度
经营管理者未劝阻吸烟者罚5000元
此次《规定》中的一个亮点,是突出强调了责任区制度,指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具体到禁烟工作中,《规定》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未尽到劝阻吸烟的相应责任,如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将处以二千元罚款;未对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颜淼水表示,《规定》建立起一套社会参与、协同出力的禁烟制度。下一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分批次对所监管的近1万家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大力推行《规定》。将培训组建一支专门的禁烟监督队伍,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市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如果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去劝阻,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2050120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对于多次被举报的场所,我们将加大督查频次,发现确有吸烟者,将会依据《规定》严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专家观点】
完善禁烟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市政协委员、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靖:《规定》在《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这一类不文明行为的管控和治理。首先,在原有基础上,《规定》对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进行了有效完善,从场所、行为等方面对各项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与明确,使各项有关规定更加具备可操作性。这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有关禁烟举措的落实和实效的显现。其次,《规定》还就公共场所禁烟问题,对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权限以及责任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赋予经营管理者可拒绝为违规吸烟者提供服务且不予退还相关费用一项,有效增强了相应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劝阻违规吸烟行为的权能与积极性,有助于公共场所无烟环境的维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文明建设跨入新的发展阶段,将会真正有效促进无烟厦门这一目标的实现。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且不予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链接】
在动车上吸烟可能被拘留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吸烟”等16种行为界定为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在动车上吸烟影响运行安全,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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