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18号)要求, 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即日开始受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评定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成立时间需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发展方向明确,有专职运营团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范围内。
2.申请评定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机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孵化器内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3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20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75%以上;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8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 50 家以上);
6.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5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1200 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 15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800 个);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专利;
8.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70%以上;
9.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3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根据国科火字[2017]118号文件要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第十条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了以下调整:
(1)在孵企业的在孵时限要求调整为“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荐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2)在孵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调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要求调整为“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孵化器介绍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孵化器概述(限500字);
3.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本年度的2-3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5.孵化器在创业导师、大学生科技创业就业见习方面开展的工作;
6.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二)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3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6.如申报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行业聚集度需达到75%以上,并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清单及用途;
7.当地政府有关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8.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9.关于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0.关于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1.2015及2016年度火炬统计孵化器综合情况表
12.所有在孵企业、毕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在孵/毕业企业情况汇总(此项材料单独成册)
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毕业企业毕业证明。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53686090@qq.com。
三、受理时间
截止2017年10月25日。
四、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11楼1102
咨询电话:2027538(王维贤)
附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