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正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起,厦门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了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今天,厦门市人社局与海西晨报联手打造的“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将为您详细解读。
按照省人社厅的部署,厦门已于2016年下半年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在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全额征收工作。目前,新进人员参保登记、养老保险缴费以及退休待遇申领等业务均已日常化开展。
范围覆盖机关事业单位
据介绍,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尚未分类和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根据单位性质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和个人承担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参保人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