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市〔2017〕354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中心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推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工作部署,我局拟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在省工商局领导下,由市场处负责,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及省工商局有关处室配合,组织开展工作。
二、申报条件
1.在福建省工商局登记注册,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三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2.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连续二届(含本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三年以上),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三、评价标准
1.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2.合同行为规范。企业规范签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3.合同履约状况好。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4.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模式,产品或服务销售区域较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5.社会信誉好。企业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
(二)工作程序:
1.通告与报名(1月1日—1月31日):在福建工商红盾网发布开展此项活动的通告,并在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报名参加。
2.初选审核(2月1日—3月31日):对报名的企业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指导,并根据《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附件1)进行信用评价。省工商局登记的省直企业由省工商局市场处负责开展报名、初审、现场指导、信用评价等项工作;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登记的企业由各单位负责初审、现场指导、信用评价并推荐上报省工商局市场处,由省工商局市场处将省直及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初选企业名单报分管领导审定。
3.征求意见(4月1日—4月30日):将初选企业名单征求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和省高院、住建厅、环保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监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及省“守重”企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
4.初选公示(5月1日—5月20日):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有问题的初选企业进行复核、甄别、筛选,拟定“初选公示企业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并在福建工商红盾网、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进行初选公示。
5.正式公告(5月):将初选公示中无异议的企业拟定为“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和福建工商红盾网正式予以公告。
6.为“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制作、发放公示牌匾及证书(6月)。
五、提交材料
1.报名企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见《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附件2)。
2.报名企业从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办事—网上工商—合同业务申请模块登录,在线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报名通过后,下载《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省工商局登记的省直企业到省工商局市场处报名确认,市、县(区)局登记的企业到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报名确认。省直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福州地区外的,由省工商局在系统内下派,并由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指导,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守重企业管理”模块报送结果。
3.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工商局的名额分配数(附件3),在本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确定向省工商局推荐的目标企业,并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的市场监督—市场管理—守重企业管理—守重企业推荐模块将目标企业推荐给省工商局。同时将《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附件4)打印一份加盖公章,报送省工商局市场处。
六、工作要求
1.大力宣传发动。为推进“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深入开展,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守重”协会的意见,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到“守重”公示活动中,以“守重”企业作为示范带头,作为行业引领,推动我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2.严把工作质量。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公示工作要坚持“谁报名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环节都要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推荐工作由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给省工商局的应当是连续两届(含本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且根据《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附件1)进行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企业。推荐名额由省工商局下达(附件3)。各单位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宁缺勿滥,确保公示质量。
3.严守工作纪律。公示工作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以“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名义向企业收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公示工作程序,坚持自愿、公开原则,确保公示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4.确保工作效率。各单位应严格按照《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额分配表》(附件3)的名额分配数,在规定时间向省工商局报送推荐表。如因当地企业报名踊跃且符合推荐条件,确需适当增加推荐名额的,推荐单位应提前一周向省工商局书面报告。经省工商局征求意见、初选公示后,部分推荐企业因存在问题被剔除的,原则上不再替补报送。不能按时上报推荐企业名单,按自动放弃推荐处理。
联系人:福建省工商局市场处 刘子剑,陈道清
联系电话:0591—63097642,63097647
传真:0591-87726004,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
邮编:350003。
附件:
1.《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
2.《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
3.《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额分配表》
4.《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附:
2016—2017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
一、申报条件
1.在福建省工商局登记注册,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三年,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2.各地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的连续二届(含本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满三年以上),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二、评价标准(2016—2017年度)(100分)
(一)合同管理状况(15分)。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1.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有健全的合同法规学习培训制度(2分);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授权委托、合同审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有具体规定,印章管理规范,合同档案完整,合同台帐健全;(7分)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3分);
4.企业有专门的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且经过专门合同法规及业务培训(3分);
(二)合同行为状况(15分)。企业规范签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1.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规范、授权明确、手续完备;(5分)
2.企业积极使用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或参考合同文本;(3分)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4分)
4.企业有健全的合同风险防范机制;(3分)
(三)合同履约状况(17分)。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1.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变更事由,与对方当事人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3分)
2.企业无恶意违约行为,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违约,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4分)
3.企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5分)
4.企业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5分)
(四)产品服务状况(15分)。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模式,产品或服务销售区域较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1.企业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或模式,并取得相关资质或认证;(5分)
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分)
3.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区域较广;(4分)
4.企业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有规范的管理制度;(3分)
(五)社会信誉状况。企业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38分)
1.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表彰;(5分)
2.企业在法院、住建、工商、质监、食药、税务、环保、安监、人社、海关、人行等相关省级管理部门无失信或严重失信记录;(10分)
3.企业在法院、住建、工商、质监、食药、税务、环保、安监、人社、海关、人行等相关省级管理部门无严重失信记录;(15分)
(失信记录指在公示年度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警告或3万元以下的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按相关部门信用评价属于失信的纪录;严重失信记录指在公示年度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罚没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按相关部门信用评价属于严重失信的记录。)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未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违法事实不存在(5分);企业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且企业积极处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3分)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1.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企业拒不执行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
4.企业从公示年度至今持续在经营异常名录中;
5.企业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