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均需要申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理申报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或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可就近选择在厦门市任一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申报期限,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相同,即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