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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科台〔2013〕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订《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2月16日
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基地是指依托在闽高校或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含在闽台资企业)建设的,在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中与台湾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联合创新、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等方面取得显著示范辐射作用的科技研发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 合作基地的建设旨在整合和提升我省对台科技合作优势资源,加强其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技术研发合作,引进和落地转化台湾先进技术;推进其与台湾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以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第四条 合作基地采取扶优淘劣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合作基地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申报、审查和备案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审查、备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所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察,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2.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规划书。
3.独立法人资质证书(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台湾有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战略合作备忘录或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项目合作书、技术引进协议等)。
5.申报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已经开展的闽台产业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7.推荐部门出具的考察报告。
第九条 对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予以备案,并签订《合作基地建设任务书》,省科技厅将其纳入合作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并授牌,建设期3年。
第三章 建设与考核评估
第十条 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工作团队的建设和培训,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保证团队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合作基地应当根据自身建设需要,提供必需的建设资金,以合作研发、先进技术引进、创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成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根据《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等,组织专家或委托推荐单位对合作基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在建设期内对合作基地建设目标和进度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或不参加考核评估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估优良的,予以表彰和持续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
第十四条 合作基地建设完成后,经考核通过的,纳入省科技厅平台建设管理。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1.省级闽台科技合作计划优先支持。
2.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资源共享平台。
3.支持申报创建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4.对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申报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予以优先推荐。
5.协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合作基地建设和发展。
6.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基地的申报推荐,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
1.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推荐符合要求的合作基地。
2.为合作基地提供配套的资金支持及相关服务。
3.指导合作基地工作,督促完成建设任务内容,帮助解决对台科技合作中的困难。
4.积极组织推广合作基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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