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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24 10:19:47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7〕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
 
  2017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高端化、品牌化水平,根据《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以下简称《扶持意见》)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展览、会议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扶持意见》的会展项目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展览、会议项目(不含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的奖励及补助,会展业重大项目申办及举办,知名会展机构引进,会展业重要活动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以及会展业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开展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会展局负责具体编制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现场核查评估和审核,拨付会展专项资金,开展会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实施项目库管理,由市会展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办展奖补申请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招揽展奖补和会议奖励申请单位为项目主办、承办或招揽引进单位。
 
  第八条  会议、展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由市会展局统一受理。
 
  第九条  申请展览、会议项目奖补资金的会展企业,应在项目申请前在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www.xmce.org)上注册,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所需文件,取得资格认定。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所需文件,受理成功后接收邮件通知函。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会议或展览)的奖励。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工作方案;
 
  4.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6.首次举办的展览项目还应提交《厦门市新办展览项目报备单》。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条 会议、展览项目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3个工作日与核查单位商定现场核查时间。
 
  市会展局组织核查人员于展览或会议期间进行现场核查评估,核查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应现场签字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议、展览项目申请单位于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展览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会刊、主承办协议、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展览场地租赁发票、场馆提供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展商名单、如申请增量奖励还需提供历史最大规模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国际(境外)展览奖励应提供国际(境外)展位合同、国际(境外)展商名单;
 
  2.境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两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会场现场照片(至少一张全景图,均要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如不是主办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
 
  3.国际(境外)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证明材料(护照个人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或参会报名表,或参会证件复印件,或会刊参会人员名录等),两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会场现场照片(至少一张全景图,均要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如不是主办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
 
  4.特大型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外来参会人员名单(含参会人员客源地、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两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会场现场照片(至少一张全景图,均要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如不是主办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核查、评估结果及项目总结材料,形成对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建议,市会展局审核后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招揽机构额外奖励由申请单位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市会展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市会展局审核后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奖励资金,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1.招揽机构额外奖励申请报告;
 
  2.上一个自然年内申请单位招揽引进的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体现会议名称、主承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及获得的奖励金额,以列表形式作为附件提交。
 
  第十四条  市会展局受理重大会展项目申办及举办和特殊会展项目奖励经费申请后,牵头召集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小组审核并协商一致,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厦门市重大会展评估小组对申请的重大会展项目和特殊会展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先进性、策划创意水平、办展办会规模和质量、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审议,并提出相关项目申办和举办的奖励方式和金额等建议。
 
  其中,对展览项目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我市主体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融合的推动作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可培育发展潜力等方面;对会议项目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我市主体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推动作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的参与度,行业领袖或学术权威(如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等高端要素或国际要素的参与度等方面。
 
  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小组工作流程如下:
 
  ①申请单位向市会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
 
  ②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召集评估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奖励意见;
 
  ③市会展局将奖励意见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④市会展局将市政府审批意见通报评估小组成员,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大型会展机构引进补助办理程序:
 
  大型会展机构指我市会议业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申请单位为大型会展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本达15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申请单位应自财务年度会展营业额(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业务)达到200万元的次年起,连续三年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市会展局提交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申请报告;
 
  2.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体现申请单位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4.体现申请单位为大型会展机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型会展机构营业执照及投资证明;
 
  5.能体现上一年度会展营业额的审计报告;
 
  6.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房合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租赁办公用房);
 
  7.两张以上办公场所照片。
 
  市会展局牵头组成核查组,对申请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市会展局审核后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会展业重要活动补助经费由申请单位向市会展局提出申请,市会展局商市财政局结合项目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审核后拨付。
 
  第十八条  会展宣传推广、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局根据年初预算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在相关项目预算批复额度内审核使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补助办理程序:
 
  国际性组织认证,指落户我市的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会展联盟等国际性或地区性会展组织或获得其认证。
 
  申请单位应自入会或取得认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会展局申请。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入会或认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入会或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外币汇率按汇款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符合条件的申请,市会展局审核后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骗取会展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会展局应加强对奖补项目的监管,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奖补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按要求将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会展局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停止奖补,由市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发放的会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停止奖励;
 
  (二)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会展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列入会展奖励不诚信名单和财政专项资金负面信用清单,三年内不予会展专项资金的奖励;
 
  (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会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我市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会展专项资金的奖励及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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