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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5 15:26:35
来源:市金融办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金融办〔2018〕9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


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积极化解企业信贷风险,结合厦门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还贷服务(以下简称应急还贷服务),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国企主办、政策化运行”原则,为厦门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专项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还贷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工商登记在厦门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还贷服务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指应急还贷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经指定,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应急还贷资金的唯一管理人。

  第五条 应急还贷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出资,规模10亿元,纳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金融办是应急还贷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应急还贷资金进行管理、协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金融办负责应急还贷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办法;提出应急还贷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人做好应急还贷资金发放、回收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还贷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会同市金融办制订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办法;负责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对应急还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再评价。

  第七条 管理人应设立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对应急还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还贷应急资金不得参与管理人其他日常运营,不承担管理人自身经营风险。管理人不承担应急还贷资金运营风险。

  第八条 管理人负责应急还贷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具体包括:

  1.审核申请人资料,签订相关合同后,确认资金调拨路线。

  2.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审批资金由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发放借款,向申请人发放的借款用于归还对应合作银行的贷款。

  3.督促合作银行按照承诺内容及时放款,通过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

  4.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当配套银行高收益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作收益并入专用账户管理。

  5.每月制作业务台账,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

  第九条 管理人按季收取管理费用,按当季完成的应急转贷周转累计金额的0.01%收取,不得超过当季资金收益。

  第十条 有意愿通过应急还贷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应急资金还贷工作及续贷工作。具体包括:

  1.提供应急还贷资金转入的指定专用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2.对申请人应急还贷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续贷承诺。

  3.对申请人还贷账户的监管,具体划转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拟申请应急还贷服务的,应准备以下材料提交合作银行:

  1.《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资金需求情况;申请人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还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资料。

  3.合作银行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申请人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还贷应急资金的,并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

  《申请表》及前述证明材料由合作银行提交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根据前述资料审核还贷申请,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不高于银行承诺的续贷金额。

  未发现明显不宜提供还贷服务情形的,管理人不得拒绝提供还贷服务。

  第十四条 为保证应急还贷资金封闭运转,合作银行应设立还贷内部专用账户,管理人直接将申请人的应急还贷资金汇入内部专用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款、放贷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相应贷款结清后,合作银行应按照《申请表》中承诺内容及时放款。放款资金应归还还贷服务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管理人的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还贷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5天。规定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还贷应急资金无条件退回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申请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还贷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若合作银行在相应贷款结清但未能按照承诺续贷,致使应急还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该合作银行应承担归还补足责任。管理人依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向申请人追索,配合银行做好债权维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应加强应急还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银行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应追缴还贷应急资金,并两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应急还贷资金及市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审批导致应急还贷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下载:

  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申请表.doc

 

  相关链接>>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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