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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10:13:23
来源:市商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厦会展〔2017〕24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7]25号)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打造“国际会展名城”和“中国会展典范城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延续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拟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4日。请于10月14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箱(673063447@qq.com),将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厦门市商务局会议展览处。
 
  联系人:王福龙 联系电话:0592—2859880。
 
  附件:
 
 
 
  厦门市商务局
 
  2019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打造“国际会展名城”和“中国会展典范城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奖补,以及其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活动的支出。
 
第二章 奖补内容
 
  第三条 展览项目奖补
 
  对在我市举办、符合奖补条件的各类经贸类专业展览会进行奖励和补助。
 
  (一)自办展项目奖补
 
  1.展位奖补
 
  展览项目自首次申请补助起连续6届依次须达200、300、400、500、500、500个标准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补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
 
  (1)境内展位补助
 
  对第1-3届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助600元,第4-6届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助500元。
 
  单个项目境内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境外展位补助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有境外(含台港澳地区)企业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800元。
 
  单个项目境外补助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3)展位增量奖励
 
  展位补助期满后,对项目规模超过存量展位数的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且不少于1千平方米,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万元。
 
  单个项目增量奖励总额不封顶。
 
  2.场租补助
 
  对规模5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首届给予实际场地租金50%的补助;第2-6届的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30%的补助;第7-10届的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20%的补助;10届以上的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10%的补助;未达到存量展览面积的以当届实际场地租金给予补助。
 
  对项目增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场地租金50%的补助,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
 
  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单个项目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引进展项目奖补
 
  1.规模补助
 
  对规模5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且不少于1千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增加1万元。
 
  单个项目规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场租补助
 
  对规模15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单个项目场租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举办奖励
 
  对拟在我市落地举办的引进展,举办当届按自办展核算奖补金额,并按60%兑现,待下届举办结束后补足剩余部分,依次类推。在我市连续举办六届后,参照自办展第七届起的标准继续进行奖补。
 
  第五条 会议项目补助
 
  (一)境内会议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200-4999人的各类境内会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住宿四星级饭店达500-999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补助;
 
  2.住宿四星级饭店达1000-1499间夜数的,给予8万元补助;
 
  3.住宿四星级饭店达1500-1999间夜数的,给予15万元补助;
 
  4.住宿四星级饭店达2000-2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补助;
 
  5.住宿四星级饭店达3000-3999间夜数的,给予25万元补助;
 
  6.住宿四星级饭店达4000-4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补助;
 
  7.住宿四星级饭店达5000间夜数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助。
 
  饭店间夜数以四星级为基准,五星级按1.2的系数折算,其他饭店按0.8的系数折算。
 
  (二)境外会议补助
 
  对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99人的,给予8万元补助;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199人的,给予15万元补助;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299人的,给予30万元补助;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499人的,给予50万元补助;
 
  5.境外参会人数达500-999人的,给予70万元补助;
 
  6.境外参会人数超过1000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7.境外参会人数超过2000人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四)特大型会议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参会人数达5000-7999人,给予60万元补助;
 
  2.参会人数达8000人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
 
  (五)以会带展项目补助
 
  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特大型会议除外),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1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2000平方米以上),按常规会议项目进行补助后,再补助每个标准展位600元,单个项目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对符合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金支持并协调相关活动礼遇。
 
  (一)重大展览项目奖补
 
  对在我市落地举办的重大展览项目,满足奖补条件,奖励标准按自办展奖补标准上浮50%。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补助六届期满后,参照自办展第七届起的标准继续进行奖补。
 
  (二)重大会议项目奖补
 
  1.重大会议项目奖补
 
  对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满足奖补条件的项目,给予80%的会议场地租金补助后,并奖励50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以会带展项目补助
 
  对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1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达2000平方米以上),享受重大会议项目补贴后,再补助每个标准展位600元,单个项目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款与“重大展览项目”条款不同时享受。
 
  (三)重大展览和重大会议项目活动礼遇
 
  重大展览和重大会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礼遇。
 
  1.协调相关产业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领导向重要嘉宾签发邀请函。
 
  2.协调协助相关申办流程、举办场地、举办时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协助申请市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会见交流、餐叙、致辞、出席等)。
 
  4.协助申请供餐监管、医疗驻点、公共交通调度、通讯保障、公安消防等方面的协调保障。
 
  5.协调安排项目重要嘉宾考察鼓浪屿等国有景点单位。
 
  6.协调参会代表赴金门观光游览。
 
  7.根据项目主题,协调参会嘉宾与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对接相关产业,参访企业或园区等。
 
  8.根据重大会展项目的规格、规模,协调在机场到达厅为重要嘉宾设立“绿色通道”。
 
  9.协助境外嘉宾充分使用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四)对市政府另行批准扶持的展览或会议项目,按批准内容进行扶持。
 
  第七条 会展机构奖补
 
  (一)奖励承办机构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二)补助知名会展机构落户
 
  对会展组织、会展机构落户给予补助。
 
  1.全球性、区域性国际会展组织来厦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全球性国际会展组织来厦设立总部单次给予70万元补助;设立大中华地区办事处单次给予50万元补助;设立分支机构单次给予30万元补助。
 
  区域性国际会展组织来厦设立总部单次给予40万元补助;设立大中华地区办事处单次给予30万元补助;设立分支机构单次给予20万补助。
 
  2.大型会展企业来厦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
 
  大型会展企业总部搬迁至厦门,给予单次60万元补助;在厦门设立亚太区域或大中华区总部,单次给予40万元补助。
 
  (三)奖励国际会议项目竞标牵头机构
 
  对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项目在我市成功落地后,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国际认证奖励
 
  对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证给予奖励。
 
  (一)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市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二)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一)建立主体产业和会展平台联动发展机制
 
  成立以市领导为统筹领导,各主体产业部门和会展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调动各主体产业部门积极性。
 
  (二)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
 
  联合综合保障部门,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为在厦举办的会展活动提供高效的综合保障服务。
 
  (三)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社会资本在厦设立面向会展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会展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支持。
 
  (四)支持会展人才建设
 
  对新设会展类专业的厦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做好会展基础保障性工作
 
  对会展业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会展项目评估等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对会展营销推广平台建设和维护、专业买家对接洽谈等给予经费保障。
 
  支持举办会展业的专业培训工作。
 
  (六)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工作
 
  对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进行的对外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加强对奖补项目的监管,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协助开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 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三)主承办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四) 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
 
  (五) 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虚假证明材料虚报、冒领、骗取会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和财政专项资金负面信用清单,三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获得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会展项目的核查、审核和评审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会展产业转型创新和升级发展,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厦会展〔2019〕 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奖补,以及其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协助。
 
  (一) 市商务局(市会展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会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制定修订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拨付会展专项资金,开展会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负责协助市商务局制定修订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开展会展专项资金奖补申报项目的受理、现场核查评估、审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相关会展营销促进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报指南
 
  第四条 申报要求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办展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单位,引进展项目奖补和会议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或引进单位。
 
  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中同时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奖补(“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须材料。逾期视同主动放弃奖补。
 
  第五条 展览项目奖补
 
  (一)展览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1.新办项目须提前三个月向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报备确认;
 
  2.展览项目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
 
  3.展览项目如有多个主题,仅对该项目所属产业链相关的主题展位进行奖补;
 
  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近、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5.举办时间间隔60天以内、主题和内容相近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或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补。
 
  6.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外展位及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由主承办方自行设置的其他功能区域(包括茶歇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奖补范围。
 
  7.展览场地租金计算方式及场租单价标准如下:
 
  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
 
  (1)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9元,以9元计算补助;
 
  (2)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8元,以8元计算补助;
 
  (3)室内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7元,以7元计算补助;
 
  (4)室内展览面积8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5)室外展览场地,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二)新展报备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三)展览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会议项目补助
 
  (一)会议项目补助要求
 
  1.对在我市举办的会期1天及以上的境内外经贸类、学术类会议(不含党政类、节庆、赛事、活动、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夏令营、冬令营等类型),按类别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可就高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2. 旅游饭店星级依据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未评星的高级旅游饭店按四星级标准认定。(旅游饭店具体列表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局)依据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饭店等级标准定期公布。)
 
  (二)会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第七条 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一)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1. 项目主体
 
  项目主承办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知名会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奖励旅游精英协会(SITE)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或年度运营展览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或曾引进至少三场以上(含)ICCA数据库中国际会议的专业会议主办方;
 
  (2)国际性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IP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
 
  (3)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国务院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年度检查的。
 
  2.高端嘉宾
 
  高端嘉宾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实际出席嘉宾有境内外国家(地区)副部级以上现任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全球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以上人员总人数须三位及以上;
 
  (2)项目实际出席嘉宾有世界500强中国区(外省市、境外)副总裁及以上人员;世界大学排名前50大学(上一年度QS、TIMES排行榜)的教授;以上人员总人数须八位及以上。
 
  第八条 会展机构奖补
 
  (一)奖励承办机构
 
  申报单位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列出单个自然年度内所引进的会议项目。
 
  承办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二)补助知名会展机构落户
 
  对会展组织、会展机构落户厦门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常态性工作和实际业务,承诺在厦期限不少于10年,且在厦自然年度内运营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或会议达3场,给予补助;未达标的年度列入累计补助届数,补助总次数不超过五次,本条内所列奖励类型不重复享受。
 
  知名会展机构落户补助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
 
  (三)奖励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
 
  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6。
 
  第九条 国际认证奖励
 
  申报单位应自入会或取得认证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外币汇率按汇款当天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7。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注册申报
 
  (一)申报单位至少在项目举办前8个工作日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ixm.gov.cn/)进行法人认证注册。
 
  (二)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陆“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或“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xmce.org/)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3),受理成功后系统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申报单位应确保网上已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须与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如因信息有误影响后期项目审核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
 
  (一)完成网上申报后,申报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3个工作日与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商定现场核查时间;
 
  (二)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组织人员于项目举办期间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提交总结材料
 
  (一)申报单位须于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总结材料;
 
  (二)展览项目总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8;
 
  (三)会议项目总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9。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相关名词解释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等。
 
  标准展位:国际通行规格,长3.0m*宽3.0m*高2.5m。
 
  自办展: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
 
  存量展位数: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的展位个数。
 
  存量展览面积: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的展览面积。
 
  增量展览面积: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展览面积。
 
  展览场地租金: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国际会议:参考ICCA数据库中的国际会议标准①至少有50个参加者;②定期组织举行会议(不包括一次性会议);③必须在至少3个及以上国家轮流举行;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大型会展企业: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的从事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设计和搭建、会务承接等业务的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
 
  附件:
 
  1.新展报备材料材清单
 
  2.展览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会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4.承办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5.知名会展机构落户补助材料清单
 
  6.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7.国际认证奖励材料清单
 
  8.展览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9.会议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附件1:
 
新展报备材料材清单
 
  1.新办展览项目申请报告;
 
  2.新展报备单;
 
  3.申报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4.展览项目可行性市场分析报告;
 
  5.展览项目工作方案;
 
  6.主办单位同意函或协议。
 
  附件2:
 
展览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会展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主办单位授权函 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含展位号、展览单位、特装面积。平面图A3纸打印);
 
  7.展商列表(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
 
  8.首次举办的展览项目须提供《厦门市新办展览项目报备单》复印件;
 
  9.重大会展项目须提供市政府批复材料。
 
  附件3:
 
会议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 申请报告;
 
  2. 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 会议项目工作方案;
 
  5. 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主办单位授权函;
 
  6. 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重大会议项目须提供市政府批复材料;
 
  8. 以会带展项目须提供展览部分申报材料。
 
  附件4:
 
承办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 会议名称;
 
  2. 主承办单位;
 
  3. 举办时间;
 
  4. 举办地点;
 
  5. 奖励金额;
 
  6. 收款证明材料等。
 
  附件5:
 
知名会展机构落户补助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本投资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会展营业额的财审报告;
 
  6.三张以上办公场所照片。
 
  附件6:
 
国际会议竞标牵头机构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主办单位资质证明;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招标机构招标声明复印件;
 
  4.竞标工作计划书;
 
  5.中标确认材料;
 
  6.投标方案及招标机构确认收标的回复函或确认邮件。
 
  附件7:
 
国际认证奖补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入会或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入会或认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8:
 
展览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1.总结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当届会刊;
 
  4.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发票复印件);
 
  5.展馆提供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面积*单价*天数);
 
  6.展商列表包括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等;
 
  7.三张以上能够体现展览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展览标识、展览现场等,A4纸彩印);
 
  8.境外展位奖补须提供境外展位合同、发票复印件、境外展商名单(含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等);
 
  9.若非主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主办或承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10.展位增量奖励须提供当届与展览会历史最大展位相比增加的展位数及面积清单。
 
  附件9:
 
会议项目总结材料清单
 
  1.总结报告;
 
  2.厦门市会展业信用承诺书;
 
  3.会议场租发票(发票复印件);
 
  4.三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会议规模等,A4纸彩印);
 
  5.若非主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6.参会人员名单;
 
  (1)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
 
  (2)境外会议项目须提供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国别、单位、电话、邮箱等)以及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特大型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参会人员客源地、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
 
  7.境内会议项目须提供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
 
  8.重大会议项目须提供重要嘉宾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以及现场参会照片;
 
  9.以会带展项目中的展览部分须提供展览项目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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