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厦会展〔2019〕6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厦会展〔2019〕60号),现将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三)无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二、申报范围
对项目发生期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并符合条件的以下项目予以奖补:
(一)展览项目奖补
对在我市举办、符合条件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进行展位奖补、规模补助和场租补助。
(二)会议项目补助
1.对参会人数达200-4999人的各类境内会议进行补助;
2.对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境外会议给予补助:
3.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补助;
4.对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特大型会议除外),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100个以上标准展位且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会带展项目给予补助。
(三)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对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且符合高端嘉宾出席及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相关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项目(具体条件要求于申报指南中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金支持并协调相关活动礼遇。
(四)会展机构奖补
1.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2.对知名会展组织和机构落户厦门后,单个年度内运营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或会议达3场,给予落户奖励;
3.对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项目在我市成功落地后,给予奖励。
(五)国际认证奖励
对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证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提前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ixm.gov.cn/)进行法人认证注册。
(二)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按照各项目申报时间要求,提前登陆“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或“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xmce.org/)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材料,受理成功后系统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报系统支持热线联系人:谢南,电话:5397711)
(三)完成网上申报后,展览、会议、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需进行现场核查。申报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3个工作日与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商定现场核查时间;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组织人员于项目举办期间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的扶持金额建议报市会议展览局审核,由市会议展览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五)申报单位在项目审核通过后需向市会议展览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
以上书面资料统一送至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703、704室。联系电话:2859837、2859839。
四、申报时间
(一)展览、会议项目奖补
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陆“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材料,于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总结书面材料,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收到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须材料。逾期视同主动放弃奖补。
(二)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
申报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三个月提出重大会展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供审核评估。
经市政府批准后,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登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材料,于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总结书面材料,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收到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须材料。逾期视同主动放弃奖补。
(三)会展机构奖补
1.申请超额奖励的申报单位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落户奖励的申报单位请在符合条件当年申请;
3.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请在符合条件当年申请。
(四)国际认证奖励
申报单位应自入会或取得认证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同一项目中同时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奖补(“以会带展项目”除外)。
(二)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3.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
4.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申报单位应确保网上已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须与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如因信息有误影响后期项目审核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虚假证明材料虚报、冒领、骗取会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会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