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性措施不断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标准化已成为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一个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为促进本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厦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并参照其他兄弟区的政策规定,结合质量强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于2016年4月1日经区三届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讨论通过,共11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主要涵盖资金补助对象、补助范围、申报方法等内容。现对该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资金补助对象
申请对象需工商、税务登记均在翔安区(含火炬)的企业,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申请项目应是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关于资金补助范围
主要针对以下单位进行资助:(一)在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六)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七)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八)对获得国家、省级“同标同质”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九)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
三、关于资金申报方法
企业应根据第八条规定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申报项目证明复印件。先到质监三分局(同标同质示范企业应报同安检验检疫局)申请,质监三分局(同安检验检疫局)审核完成后汇总交由翔安区经信局拨付补助资金。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对扶持资金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