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
二、政策内容
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申报流程
1.注册地在集美区,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小微企业,直接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申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兑现。
2.受理起止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起即可申请,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类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属于本条款困难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70%以上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3.社保缴交凭证、2019年企业年报截图(须含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总收入、资产总额)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请一并提供,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材料含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凭证,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统一由电子证照库调用)。
注:相关表格下载详见附件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建设交通局:郭希龙6280586;
区文旅局:吴悦13696918435;
区商务局:罗良栋6108985;
灌口:蔡昭松13859996933;
后溪:郑丽静13860192381;
侨英:高军忠13358390080;
集美:郭宗维13959288000;
杏滨:赵奕源13400728959;
杏林:郑元利6288016
六、 责任部门
区建设交通局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
区文旅局( 负责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行业)
区商务局牵头、各镇街配合 (负责餐饮、批发零售、外贸行业)
附件下载:
集美区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厦门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其中第五条规定“给予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为更有效推进贷款贴息政策落地实施,现制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细则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第五条中的“申请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包括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有疑义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原则予以认定。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第五条所规定的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行业有疑义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其总收入(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70%以上的标准予以认定。
二、贷款品种
第五条中的“贷款”为企业流动资金类及贸易融资类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30万元(累计数)及以上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
三、贴息期限
贷款发放超过6个月的,贴息期限按6个月计算,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发生月数为准。
四、贴息标准
企业实际贷款利率高于贷款放款时点一年期LPR的,按后者的50%计算;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放款时点一年期LPR的,按前者的50%计算。
五、贷款贴息申请及兑付时间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注册在集美区的企业可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兑现。企业提前还款导致贷款使用时间少于贴息时间的,企业应按受补助贴息时间和实际贷款使用时间相差天数的贴息资金缴回发放部门。具体操作上,企业申领贷款贴息资金时须对上述事项作出承诺,政策执行结束后,区财政局将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协调各银行提供小微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如存在企业提前还款导致贷款使用时间少于贴息时间的,各主管部门应及时追回多支付的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