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通知
司办通〔2020〕82号
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部党组巡视办、部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好《支付条例》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厅局、直属单位是贯彻落实《支付条例》的工作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于《支付条例》中涉及的各项合同签订和执行等问题,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相应责任,谁批准合同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负责,谁执行合同谁负责。单位的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支付条例》的行为人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硬化预算约束。各厅局、直属单位要强化预算意识和硬化预算执行,增强预算严肃性,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预算不支出,尤其是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对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的,谁批准谁负责。
三、严格项目管理。严格工程项目审批,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垫资建设。各单位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已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事前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并报批,各单位超概算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自筹解决。未经批准自行实施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严防新增欠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45号)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部自2019年4月起,建立清欠月报制度,根据月报显示,现阶段已无欠款。各厅局、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和杜绝新增欠款工作,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严明纪律,严肃责任,严格自查自纠,确保已有拖欠得到彻底清理,并不再发生新增欠款情况。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厅局、直属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合同审批、签订和执行等相关制度,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应岗位职责,分门别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执行情况清单,对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跟踪问效。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签订合同并及时支付款项。
六、逐项落实条文。在认真学习研读《支付条例》基础上,要逐项对照《支付条例》,查找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现行做法与《支付条例》规定不相符的问题,明确工作流程,严格预算管理并规范付款期限、方式、条件、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依法规范合同管理及款项支付,建立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每年按规定及时公开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