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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2/9 14:51:49
来源:厦门市政府网

厦府办〔2015〕8号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精神,为做好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发〔2014〕53号文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

  (一)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应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不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使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火电站: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二)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三)热电站: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三、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以下项目,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涉及跨区河流、跨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跨区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跨区公路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区、跨越10万吨级(不含)以下航道海域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不含)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新建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专用汽车生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核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高新技术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区、跨10万吨级(不含)以下航道海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工程及自来水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纳入全市规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燃气场站及跨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以下项目国发〔2014〕53号文规定由省级或地方政府核准,但我市范围内无此类项目,暂不列入核准范围。

  (一)煤矿项目

  (二)铁矿开发项目

  (三)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四)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内河航运项目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衔接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3〕21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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