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精神,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事项通知如下:
—、帮扶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一)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证质量、服务及价格合理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直接采购”。
(二)给予价格扣除。在疫情期间,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三)简化资格证明材料。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四)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人应当预留30%以上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持续提升预留比例。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份额预留工作,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内部审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五)支持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采购人不得限制、拒绝中小企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应当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配合。
二、减轻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负担
(―)减免中小企业缴纳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
1.减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缴纳。从2020年6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并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减免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2.减免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
(二)实行中小企业代理服务费费率下浮优惠
代理服务费由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按照行业标准不低于10%的比例下浮予以收取,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快对中小企业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合同履行风险等情况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鼓励采购人采取预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按以下进度要求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
1.提高首付款比例。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首期货款。
2.加快尾款支付进度。中小企业中标(成交)货物、工程或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合同另有约定质保金付款期限的除外),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优化信息系统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省财政厅优化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功能,推动实现远程开标、异地评标等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异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三、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政策功能
(一)加强宣传指导
市、区财政部门要利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等平台,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鼓励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要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四、《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信息化局转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2)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