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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可望“一碗水”端平

发布时间:2015/9/18 10:33:21
来源:厦门日报

  【新的低保标准】

  ●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由原先的城市6个月、农村1年统一修改为1年

  ●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为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

  ●低保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之间确定

  ●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的保障水平,部分特定对象增发20%的保障金

  本报讯(记者 卫琳 通讯员 徐克 张贤日)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研究通过了新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对低保标准确定、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特殊对象保障等方面进行修改。

  【更加公平】     

  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

  《意见》明确,凡厦门户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保障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由原先的城市6个月、农村1年统一修改为1年,街(镇)将按标准对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分类定期复核,按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此次修改将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为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并确立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之间确定。

  【更有保障】     

  部分特殊对象增发20%保障金

  《意见》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的保障水平,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家庭)、单亲家庭(配偶一方已故或失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将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低保家庭中如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成年残疾人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条件改为,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或完全依靠父母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18周岁以上的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可单独享受低保,扩大保障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

  【更为规范】     

  新增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方式

  《意见》新增了信息核对方式,通过户籍管理、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投资办企业等财产信息。《意见》要求申请人家庭须履行授权、委托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低保审批环节由原来的居(村)、街(镇)、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修改为街(镇)、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并明确入户调查主体为街(镇),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区民政部门审核时,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街(镇)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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