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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4/23 18:30:34
来源: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
厦财采〔2021〕5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感,现就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取纸质投标(响应)文件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采用电子投标(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二)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联系系统运维人员处理。因异常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评审组织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待异常情况解除后再恢复交易。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载保存所有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的通知》(厦财采〔2020〕5号)存档管理。
 
  二、规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管理
 
  (一)履约保证金
 
  1.收取情形
 
  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市场供需等情况对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2.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货物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日的履约期间,采购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
 
  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3.退还要求
 
  履约保证金可根据项目性质、实施进度(交付、验收、质保等阶段)采用分期退还或全额退还方式。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约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
 
  4.有关要求
 
  (1)采购文件应写明履约保证金收退时间、比例、方式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2)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质保期要求(含评审加分),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质保期增加供应商资金负担。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为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
 
  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试行“信用承诺制”准入管理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二)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履约支付保障
 
  (一)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履约障碍。需由采购人配合提供的必要的履约环境、条件、事项,采购人应当及时配合提供。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供应商履约延迟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二)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赠品、零配件、备品备件;在投标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检测;未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测试;适用抽检的大批量货物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等。
 
  (三)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
 
  (四)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经办人调岗、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拖延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绩效评估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附件:资格承诺函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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