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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项目认定及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4/28 15:18:51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项目认定及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商务〔2014〕1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项目认定及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1日                          

  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项目认定及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成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任务,解决我市“淡、灾、节”期间水叶菜供应问题,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2015年“菜篮子”基地建设工作目标的通知》(厦府[2013]228号)和《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方案》(厦府办[2013]20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已按《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建设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我市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

  (二)建设用地:符合所在地有关规划要求,用地年限不少于10年。

  (三)建设规模:水叶菜种植本地连片不少于50亩,外地连片不少于100亩;芽苗菜日产20吨及以上工厂化生产项目。

  (四)生产经营要求

  1.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组织生产,芽苗菜类产品达到《豆芽卫生标准》(GB22556-2008)要求。

  2.水叶菜种植基地每年4-10月种植水叶菜的面积不低于该基地种植面积的80%。

  3.在接到市菜篮子办应急调控任务时,水叶菜应急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必须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4.与我市蔬菜流通企业(集体伙食单位)签订合同,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其产品供应本市市场不低于基地全部产量的60%。

  第三条 项目申报

  承建单位应向市菜篮子办提交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相关资质证明,如无公害等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证明和土地使用租赁协议;

  (五)相关批发市场提供的供应量证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四条 项目审批

  (一)市菜篮子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查看,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估结论。

  (二)市菜篮子办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对拟列入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名单征求意见并公示。

  (三)报请市菜篮子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五条 资金补贴申报

  (一)资金补贴范围、标准及来源

  1. 建设项目补贴

  (1)水叶菜种植的大棚建设、芽苗菜种植的厂房建设及生产设备采购安装费用;

  (2)流通设施建设(含冷库、运输车辆、装卸机械等)费用。

  企业享受建设项目补贴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补贴标准最高限额水叶菜不超过2万元/亩,芽苗菜不超过6万元/吨。

  2. 融资贴息。按当年该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贷款实际支出的利息部分,予以50%补助(已享受建设项目补贴的不再享受融资贴息)。

  3. 差价亏损补贴。接受政府应急调控任务生产经营的产品,向我市平价商店或其他终端零售商供货价格与社会平均生产成本的差价予以补助。

  (二)申报资格

  获得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认定的企业。

  (三)资金申请

  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菜篮子办提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内容及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投资规模、自筹资金及来源、申请理由、申请补贴金额、未获得市(区)财政补贴证明以及必要的施工采购合同和银行票据凭证等。

  (四)资金来源

  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资金审批拨付

  (一)市菜篮子办组织相关部门及市商务局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审,核定补贴金额;

  (二)依据厦门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商务局审核通过补贴金额后,商请市财政局拨付;

  (三)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八条 商务、财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等管理费用,按照“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经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不受理新项目、取消调控基地资格、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等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水叶菜应急供应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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