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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5年厦门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1 15:56:26
来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的通知

厦科〔2013〕5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发机构管理,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早日实现“研发机构85%以上设在企业”和“全社会研发投入的85%来自企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确认的,建立在企业的科技研发机构。该类研发机构不需报送备案材料,其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二)根据《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等,经认定的依托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孵化器、博士后实践基地等。该类研发机构不需报送备案材料,其认定和管理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三)除上述两类外,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本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等工作。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通过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后,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10%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8%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6%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4%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0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2%以上。

  第五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备案时,企业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关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企业文件);

  (三)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研发经费预算;

  (五)企业专兼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及其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七)企业近两年新增研发设备明细表(附发票、凭证等);

  (八)企业主要研发设备清单;

  (九)研发场所证明材料;

  (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等。

  第六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书面申请;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企业报送的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调研核实,该企业在近两年内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等科技业务现场调研过,可直接备案;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调研核实或专家评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科学技术局行文公布并颁发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考评:

  对已经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具体事宜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继续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连续两次未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取消备案并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通过备案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

  (二)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创新型企业认定时给予加分。

  (四)辅导培育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费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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