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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的通知
厦科〔2013〕5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发机构管理,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早日实现“研发机构85%以上设在企业”和“全社会研发投入的85%来自企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确认的,建立在企业的科技研发机构。该类研发机构不需报送备案材料,其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二)根据《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等,经认定的依托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孵化器、博士后实践基地等。该类研发机构不需报送备案材料,其认定和管理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三)除上述两类外,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本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等工作。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通过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后,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10%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8%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6%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4%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0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2%以上。
第五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备案时,企业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关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企业文件);
(三)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研发经费预算;
(五)企业专兼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及其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七)企业近两年新增研发设备明细表(附发票、凭证等);
(八)企业主要研发设备清单;
(九)研发场所证明材料;
(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等。
第六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备案书面申请;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企业报送的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调研核实,该企业在近两年内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等科技业务现场调研过,可直接备案;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调研核实或专家评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科学技术局行文公布并颁发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考评:
对已经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具体事宜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继续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连续两次未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取消备案并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通过备案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
(二)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创新型企业认定时给予加分。
(四)辅导培育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费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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