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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征求《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8/6 9:41:47
来源:思明区商务局
关于征求《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区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拟出台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措施,我局草拟了《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思明区商务局邮箱(smq_swj@xm.gov.cn)。
 
  附件:《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思明区商务局
 
2021年8月6日
 
  (联系人:陈两福   联系电话:2667450)
 
  附件: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促进商贸业稳增长
 
  1.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8%及以上或销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50万元。
 
  2.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3.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4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200万元。
 
  4.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且实现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的,给予存量奖励3万元,同时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6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300万元。
 
  以上四款奖励不可同时享受,企业可择高申请。其中用于兑现以下“第二条 提升零售业总额”的零售额不可重复用于计算销售额奖励。
 
  “销售额增量”指企业在统计部门申报的销售额增量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额增量的低值。
 
  第二条 鼓励零售业发展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5万元。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实现增长的,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200万元。
 
  4.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实现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的,给予存量奖励5万元,同时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封顶220万元。
 
  以上四款奖励不可同时享受,企业可择高申请。2021年增量计算以2019年、2020年高者为基数。
 
  第三条 扩大服务消费
 
  (一)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5万元。
 
  (二)对在纳统的餐饮业类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三)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总部机构统一核算的营业额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总部机构1.3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其中实现连续两年及以上增长的,每增加100万元给予总部机构2万元奖励。
 
  2021年增量计算以2019年、2020年高者为基数。
 
  “营业额增量”指企业在统计部门申报的营业额增量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营业额增量的低值。
 
  第四条 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发展
 
  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第五条 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一)对新增纳统且纳统后第一年增速达到全区当年对应行业平均增速及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含餐饮业个体户),经街道确认符合纳统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额增量达到1000万元的餐饮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条款。
 
  (二)支持餐饮商户统一核算(删除原政策该条第六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模式奖励)
 
  1.鼓励连锁餐饮商户统一核算
 
  统计部门应督促指导各街道将连锁餐饮商户的总部机构汇集连锁商户营业额数据上报“一套表”。
 
  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年度汇总纳统的商户比上年度每增加一个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且总部机构年度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经各街道确认,给予总部机构1万元奖励。年度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
 
  2.鼓励餐饮集聚区域餐饮商户统一核算
 
  对在餐饮集聚区域将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在2021年1月1日后营业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增量奖励。
 
  (三)支持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零售、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在2021年1月1日后零售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其中年度零售额增量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享受本措施有关零售额增量奖励的条款。
 
  纳统后第一年指首次报送月报的年度。
 
  第六条 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对我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展会,于展会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5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一)对行业协会主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并认可的,且参与活动的我区限上商贸、餐饮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其中一半以上当年度实现增长的,单场予以组织单位5万元补助,单个组织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超企业、建筑面积3万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以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并认可的,经批准每场予以组织单位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或商业综合体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纳入统计“一套表”的企业当年度实现增长的,每场活动补助提高至5万元。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纳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企业(必须为纳入年度区、街考核的思明区企业),零售、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及商贸促消费活动主办机构,以及注册、纳税、纳统虽不在本区,但在本区有财力分配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注册不在我区但在我区纳税、纳统的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
 
  (二)新增纳统视为连续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但不享受存量奖励。
 
  (三)本措施对同一行业主体的增量奖励,有多个条款适用的,企业可择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可与《厦门市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重复享受。
 
  (四)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并集中受理扶持对象申报,扶持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扶持对象申报项目材料由区商务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扶持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扶持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扶持对象虚构事实骗取扶持资金,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核查应退回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拒绝退回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取消其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七)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八)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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