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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8/19 9:16:58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市场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促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基本原则,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与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和落实收费政策
 
  1.取消不合理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专项清理,《意见》明确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相关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水、气建设安装费价格政策;继续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继续执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政策。接入工程费用(即建设工程安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二是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是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2021年9月底前公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具体表式见附件2),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4.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至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省发改委、住建厅要加强对各地落实供水成本监审、水价调整等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电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配合国家加强输配电价体系建设,优化输配电价结构,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以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销售电价,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移峰填谷降低系统成本的作用。健全基于产业政策、能耗标准等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和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独立配气价格。尚未制定配气价格的地方,应于2021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配气价格的,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储气库容增加的成本,可按程序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7.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定价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8.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摊费用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应在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资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水平
 
  9.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2021年底前出台《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修订),编制《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检查指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各地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县供水企业每季度要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企业网站以及地方政府或供水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信息。2021年9月底前,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政府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趟”、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基本落实,做到办事更省时,服务更到位。2021年底前,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底前进一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现用电报装业务线上办理;2022年底前,供水供气企业办理水、气接入时限分别压减至9个、8个工作日(不含方案设计、工程预算、现场施工的时限)。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
 
  12.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进一步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鼓励省内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水务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进行整合。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资委、财政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措施、可量化、快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清理规范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实行挂图作战、对表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企业职责,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主体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涉及民生价格的调整,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重点关注对低收入群体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底前要组织开展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监督检查,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领域的收费检查,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行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对发现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重点任务事项清单
 
  2.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1
 
重点任务事项清单
 

序号

任务事项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一)清理和落实收费政策

1

取消不合理收费

《意见》明确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2021年3月1日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一是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由用户承担。二是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政府承担。三是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2021年3月1日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21年9月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4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落实价格形成机制和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联动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至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

2022年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完善电价机制

优化输配电价结构,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以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销售电价,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移峰填谷降低系统成本的作用。健全基于产业政策、能耗标准等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尚未制定配气价格的地方,于2021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配气价格的,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

2021年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7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各地要依法履行定价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

2025年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

8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经营者应在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2021年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资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水平

9

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2021年底前出台《福建省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修订),编制《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检查指引》。

2021年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各地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县供水企业每季度要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企业网站以及地方政府或供水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信息。2021年9月底前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

2021年9月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2021年底前,实现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在20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底前进一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现用电报装业务线上办理;2022年底前,供水供气企业办理水、气接入时限分别压减至9个、8个工作日。

2022年底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

12

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规则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2025年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鼓励省内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水务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进行整合。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2025年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资委、财政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单位:                        公布时间: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内容

备注

 

 

 

 

 

 

 

 

 

 

 

 

 

 

 

 

 

 

 

 

 

 

 

 

 

 

 

 

 

 

 
  填表说明:
 
  1.收费标准多种分档的,可填写价格区间范围。
 
  2.收费依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明确文件名称和文号,市场调节价要填写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3.服务内容必须完整体现收费项目的全部实质性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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