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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4〕166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综合保障功能,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账户,是指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组织实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健康账户的管理和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健康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每月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实际余额中划出的购药、体检资金;
(二)每社会保险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三)健康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指定家庭成员使用健康账户的先后顺序,并按指定的顺序支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账户或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超过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等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及临床治疗必需的、符合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
(四)体检费用。
参保人员在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抢救治疗药品费用;
(二)临床治疗必需的、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字号的医用耗材及消杀类产品费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参保人员在每社会保险年度内,使用健康账户支付上述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
第八条 健康账户建立后, 参保人员就医时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也可同时使用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 健康账户的结转、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调离本市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健康账户的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医疗账户内,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个人医疗账户划入健康账户的金额、健康账户使用额度以及医用耗材的产品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方责任负担、公共卫生支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若发现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利用健康账户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厦人社〔2012〕150号)、《厦门市人社局关于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74号)、《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健康综合子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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