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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大型商超疫情期间运营补助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10:58:56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大型商超疫情期间运营补助申报事项的通知
 
厦商务〔2021〕311号
 
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大型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等疫情期间正常经营,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贸行业纾困减负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1〕301号),现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统一运营的大型商超运营补助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我市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统一运营的大型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在9-10月疫情期间坚持营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
 
  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疫情期间无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二、补贴标准
 
  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统一运营的大型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疫情期间正常开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配套写字楼、酒店、车库等不计,下同)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商业建筑面积合计5-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商业建筑面积合计2-5万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单个购物中心面积应达5万平方米以上,单个百货店面积应达1万平方米以上,单个超市面积应达6千平方米以上,其他参照GB_T18106-2021零售分类国家标准。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使用自有用房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综合体仅需提交商业部分);使用租赁用房的,需提交业主方相关材料及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商超商业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4.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四、申报流程
 
  1.填报材料
 
  企业填报资金申请材料时, 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所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整理后邮寄或书面递交给市商务局主管业务处。
 
  3.审核
 
  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核。
 
  4.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拨付补助资金。
 
  五、申报咨询及报送地点
 
  流通业发展处:外贸大厦507室,联系人董斌宏,电话0592-2855865。
 
  特此通知。
 
  附件:1.商超商业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厦门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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