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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5:13:55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2〕6号
 
各有关企业:
 
  经研究, 现印发《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
 
  厦门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29日
 
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对外劳务合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厦门市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或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组织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并缴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称“备用金”)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含驻华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厦门市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缴注册资本情况(注明验资报告文号)、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说明、经营能力说明、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计划及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相关管理人员在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工作履历证明及个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市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证书,同时抄报商务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取得证书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备用金缴存凭证或银行保函原件提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缴存备用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为六年,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申请资格年审的,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发证和收费情况、境外劳务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等;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对符合年审要求的企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证书年审情况栏中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签订新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
 
  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申请换发、变更或补发证书: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0日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书使用新证号。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变更或补发证书的,应当根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企业的换发、变更或补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事项、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说明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证书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刊登声明的报纸原件。
 
  第十四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换发、变更或补发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终止对外劳务合作提出注销经营资格的,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注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申请原因、派出的尚在国(境)外劳务人员的妥善安排计划、对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诺。申请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等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所辖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厦商务规〔202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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