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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3 15:00:57
来源: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厦知〔2014〕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帮助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厦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帮助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文《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从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第七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贴息比例为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60%,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区级)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二)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五)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填报《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二)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
 
  (五)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按财政资金划拨渠道进行核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资助和奖励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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