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今日发布,通过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和加大培育影视人才发展五方面共十条举措,推动我市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这组措施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与以往发布的影视产业扶持政策相比,此次政策更注重扶大扶强,有利于激发出重点影视项目对产业生态的带动作用。对数字化影视产业在硬件和软件上的多方位支持也是此次政策的新亮点。从支持力度上看,政策含金量也有明显提升,最高奖励金额达到1000万元。
十条举措推动建设新时代影视中心
支持影视企业发展
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3年。
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的1‰给予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
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投入成本的1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
支持影视精品项目创作
对入选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等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
公映票房5000万元以上的电影,可按档获得奖励,最高300万元。首播电视剧登陆央视或“上星”的,也有可观的奖励,如果能登上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每集奖励达18万元。
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影视作品
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播的网剧,每部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支持创先争优
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
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
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每场最高可获100万元补助。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单场最高可获20万元补助。
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对在厦拍摄剧组的食宿费及租用车辆、摄影棚和器材等费用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200万元。
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
对影视产业人才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3年。对影视技术人才,参照本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