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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5/9/16 15:14:02
来源:市经信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为了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当将《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在"厦门工业经济网"上予以公布。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同时,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即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处罚种类或虽仅为一种处罚种类,但有具体幅度的,在处罚文书中必须说明量罚理由,并在文书的查明事实方面对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有具体体现。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制审核制度

  案件承办处室或单位在调查取证时应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的报审意见中,对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综合和法规处应对案件承办处室或单位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建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报审条件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不符合报审条件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处室或单位限期补正。

  四、重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罚款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0000元以上,单位在10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我局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典型案例汇编制度

  为提升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应当定期将正确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成功案例整理汇编成册,作为今后同类行政执法活动的借鉴和指导,确保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

  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显失公平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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