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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的补充通知
根据2011年12月31日《厦门市贸促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的通知》,我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
文件实施两年,有很多小微型企业都享受到政策优惠,但仍有部分注册企业未申请,为使更多符合政策的小微型企业切实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我会拟继续受理小微型企业申请免费申领原产地证书,现将相关申报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表格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签字印章齐全、有效。
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1)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或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税收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3、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免征其原产地证书费,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免征其原产地证书费。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
特此补充通知。
(联系地址:厦门象屿路93号国际航运中心C栋2楼
热线电话:0592-2270253、227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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