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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政府办:关于修改补充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3 15:40:52
来源:厦门市政府

  

  关于修改补充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集府办〔2012〕113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补充,具体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修改为: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增加第二条第四款。CNAS认可奖励: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修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归属我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标准化奖励: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商标品牌奖励: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知名品牌认定的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称号的,第二种产品获奖称号颁布后再另行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颁布后再另行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知名字号的,每增加一项给予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同一企业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三)质量奖励:
 
  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参照市质量奖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CNAS认可奖励:
 
  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区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品牌、国际标准认证的扶持措施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扶持资金从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安排,纳入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集美区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四)国家、省、市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有关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企业当年度若发生安全生产等级事故的不予扶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扶持资金的支出要单独进行核算。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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