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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同安区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2/19 16:27:27
来源:同安区人事局

关于印发《同安区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场,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同委〔2013〕43号),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现将《同安区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2014年1月28日

同安区促进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工资性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区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

  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如停车场管理员、公共保洁、环境绿化及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岗位,安排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

  4、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的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

  5、“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6、登录地税网打印该季度三个月用人单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种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7、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注:用人单位在付款单位栏填写“厦门市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付款项目栏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收据统一格式见附件1,用A4纸打印,可以直接填写,不得涂改。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当月月底,通过“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须提供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

  2、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工资性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用人单位。

  (五)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工资性补贴。对未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二、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社保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经灵活就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扶持措施

  1、用人单位招用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文件认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首次办理提供)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每季度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每季度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首次办理提供),内页2、5、7页加盖公章复印件(每季度办理提供);

  4、在“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上打印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5、登录地税网打印该季度三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6、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7、本人上季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8、具有银联标识的本人银行卡卡号。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当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须提供的材料”中规定的1、2、3、4、5、6项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劳动就业中心账户,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于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携带“须提供的材料”中规定的3、7、8项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申办,村、居审核后报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建帐。

  区劳动就业中心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申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款项划入申请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补贴。

  2、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如银行卡卡号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

  三、促进本市富余劳动力转移,实施社保补差政策

  (一)扶持对象: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且税收缴交关系在我区的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补助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3、登录地税网打印该季度三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4、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版《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 ;

  5、《厦门市社保补差申领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6、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当月月底,通过“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须提供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

  2、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社保补差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用人单位。

  (五)注意事项

  社保补差原则上不得跨季度申请,各用人单位要及时申报。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保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对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对非本市户籍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毕业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4、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全国统一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5、网上申报成功后,请于申报次日之后联网打印“社保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7、登陆地税网-电子申报-税款缴纳,打印该季度三个月企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税局电子缴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8、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当月月底,通过“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须提供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

  2、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用人单位。

  (五)注意事项

  1、职业院校主要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共有三类:中专、技校、职高;高等职业学校简称高职。因此,学历为中专、技校、职高、高职的毕业生可以认定为职业院校毕业生。

  2、应届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全日制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3、应届毕业生根据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认定,并以毕业生所持毕业证书的发证时间为准。

  4、身份转换:申请人员在申请期间内有办理过身份转换(外来转本市或者本市转外来),其就业及社保的外来记录和本市记录合并计算。身份转换经办时间之前的补贴按照之前的身份申请,身份转换经办时间之后的补贴按照变换之后的身份申请。身份转换经办时间当月按照之前的身份申请。

  5、补贴时间:办理申请补贴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6日开始至月底,原则上不得跨季度申请。

  6、与其它优惠政策的关系:本补贴不能与用人单位招用厦门生源困难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差等重复申请,但可与劳务协作奖励同时享受。

  7、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补贴。

  五、鼓励企业招工,实施劳务协作激励政策

  (一)扶持对象:税收缴交关系在我区的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

  1、招用本区新增劳动力、本区失业人员和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2、对参加我区组织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活动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的标准,往返交通费的50%和当地交通费用和伙食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3、登录地税网打印该季度三个月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税局电子缴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季度办理提供);

  4、《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失业人员劳务协作奖励申请表》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劳务协作奖励申请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5、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当月月底,通过“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须提供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

  2、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用人单位。

  (五)注意事项

  外出招工和校企对接经费根据区相关财务制度按实报销。

  六、鼓励进厂务工,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区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大龄(男满50岁,女满40岁)失地失海农(渔)民和计生困难户居民。

  (二)扶持措施

  鼓励本区户籍大龄失地失海农(渔)民和计生困难户居民进入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同一企业连续务工满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工资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自合同签订并缴交社保月份算起第1至12个月补贴200元/月,第13至24个月补贴250元/月。每个就业人员只能申请1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就业补贴。

  (三)须提供的材料

  1、《同安区被征地人员、退养渔民和计生困难户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首次办理提供);

  2、户口簿、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 份(首次办理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及其银行卡的复印件(其本人须当场签字确认)(首次办理提供);

  4、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上季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每季度办理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携带上述材料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向各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村、居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录入系统,并于1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各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汇总上报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批。

  2、就业补贴经费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镇街场。财政预拨至各镇街场专项账户,年终进行体制内结算。

  (五)注意事项

  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须协同本级计生管理部门确认计生困难户身份(计生困难户特指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等)。

  七、激励创业,实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扶持对象

  1、本区参加创业培训的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以下简称创业扶持对象);

  2、本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扶持措施

  1、创业扶持对象可申请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期限1-2年,按市级规定的扶持标准执行;如申请展期1年的,经区人社局审批,第三年利息由区财政全额贴息。

  2、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及以上的企业可放宽至15%)的本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的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应持有厦门人社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源信息登记证》;复退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退伍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参加市人社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 “1+1群”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4)所投资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所创办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所需的其它证照;

  (6)可提供反担保;

  (7)反担保应达到申请贷款金额的30%(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也可由年收入不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完税证明为准)、具有厦门户籍的居民提供反担保);

  (8)《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索取或从市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

  2、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含新招用)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缴纳社保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近2月工资表);

  (6)在银行已开立结算帐户或一般帐户;

  (7)反担保应达到申请贷款金额的30%;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索取或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自行下载)。

  (四)办理流程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备齐“须提供材料”中规定的材料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后在申请人提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经办银行做出推荐。

  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材料独立进行审贷,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审贷手续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贷款企业备齐“须提供材料”中规定的材料后,向企业所属地的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后,经区劳动就业中心报区人社局复审,最后由市人社局审批。

  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人社部门的推荐材料独立进行审贷,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五)注意事项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满2年,第3年展期的,贴息手续由经办银行提交区就业中心,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贴息资金安排给区劳动就业中心,由区劳动就业中心拨付至贷款银行。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创业项目奖励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区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以下简称创业扶持对象)。

  (二)扶持措施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推荐创业项目奖励。本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1000元奖励;创业项目被5人及以上采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优质项目奖励,并在项目推介会上给予重点推介。

  3、实行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专家技术支持、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

  4、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区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首次在同安区进行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须提供的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厦门市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5、《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6、创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据(注:申请单位在付款单位栏填写“厦门市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付款项目栏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办理流程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须提供的材料”中规定的1、3、4、5、6、7项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区创城办),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申请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推荐创业项目奖励:申请单位或个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须提供的材料”中规定的2、3、4项材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报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

  1、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期2年。

  2、“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商部门直接减免。

  九、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职业技术教育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在本区职业高中及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

  (二)扶持措施

  1、免学费。

  2、2013年秋季学期后新入学的在本区职业高中及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0%确定名额),在校期间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助学金。

  (三)须提供的材料

  1、《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进职业学校登记表》(由区教育局制作);

  2、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承诺书(承诺按规定时间学完全部课程)。

  (四)办理流程

  1、由镇(街、场)、村(居)每年5-6月宣传发动,村(居)对符合对象的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登记汇总上报各镇(街、场),镇(街、场)汇总后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于7-8月份组织进入职业学校学习。

  2、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上报的学生名单安排资金,并将资金拨付给职业学校。

  十、加强技能培训,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

  1、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新成长的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

  2、本区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

  1.本区户籍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1+1群”创业培训,凡取得证书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2.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并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3.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要求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于开展培训资金直补的企业,减免80元/人(考务和证书工本费60元+建档20元)的鉴定费用。

  4.用人单位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100元/人。

  (三)须提供的材料

  1、培训生活补贴:

  (1)《同安户籍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创业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3)培训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卡号复印件并签名。

  2、本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

  (1)《厦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办班报批表》(一式二份);

  (2)《厦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花名册》;

  (3)教学课程表;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培训学员报备花名册。

  3、资金直补鉴定费补贴:

  (1)《厦门市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3)学员2寸黑白照片三张。

  4、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同安区企业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

  (2)《同安区企业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3)外来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培训课程表和学习签到表(加盖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收据。

  (四)办理流程

  1.培训生活补贴:个人参加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凭上述材料到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由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汇总送区劳动就业中心。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审定,由区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区劳动就业中心经核定后将补贴划入个人提供的基本账户。

  2、本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报销。

  3、资金直补鉴定费补贴:区劳动就业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直接减免企业鉴定费,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

  4、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外来农民工办班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将上述材料送区劳动就业中心。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劳动就业中心,再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划拨至各用人单位。

  (五)注意事项

  1、培训生活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镇(街、场)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2、培训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取得证书后,须在1年内申报,超过1年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3、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每月申报一次。每月10日前,用人单位以培训班为单位一次性申领。

  本实施意见中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统一下载)

  1、厦门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

  2、同安区被征地人员、退养渔民和计生困难户就业补贴申请表;

  3、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4、厦门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5、厦门市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6、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进职业学校登记表;

  7、同安户籍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创业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

  8、同安区企业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

  9、同安区企业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10、厦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办班报批表;

  11、厦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花名册;

  12、厦门市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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