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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明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在厦门市区主干道及学校、医院的出入口,均不得施划道路停车位。此外,霸占道路停车位超过48小时就算“僵尸车”,将罚款500元。
停车场定期清理“僵尸车”
新规剑指“僵尸车”,明确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以将车辆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于停车场经营者,《条例》要求其必须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些区域不得划停车位
《条例》还明确规定,一些区域禁止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这些区域包括: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防栓周边30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
人行道上可否施划停车位?这个问题在条例审议中出现了不少争议。《条例》最终的态度是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
新建商品房一户一车位
“新建商品房”的停车位配备也是条例关注的一大重点。条件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
为保证车位的租售先满足本物业区域业主的需求,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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