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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拟规定:承办者未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告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他人承办
最高拟罚10万元
拟罚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情形还包括:未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告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未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1个月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
实行安全许可制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区、县(市)举办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办法(草案)》拟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不得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室内人均活动面积
不低于2平方米
《办法(草案)》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商贸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预计参加人数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6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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