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昨日,福建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将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内外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确有发生,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法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初,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规定的两个实施办法。为贯彻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福建省高院制定下发了“两个实施细则”。
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中,第一条列举了15项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越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人为控制立案、结案,以及在保全、执行、鉴定、评估等过程提出具体要求等行为。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第二条更是明确了过问案件的涵义,即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六种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
“两个实施细则”规定,无论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种形式过问案件,只要是程序之外涉及具体案件的信息,各级法院都要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不如实记录、不将过问案件有关资料存入案件卷宗的行为,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法院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后,如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到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抱负时,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
“一些办案人员对全面记录存在畏难情绪,这是客观存在的。”福建省高院纪检组组长姚卫国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将就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问题发布专门规定,有关保障机制将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