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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设立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为规范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基金以缔造“美丽厦门”为宗旨,以强化创新驱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的,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速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发展。
第三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科技发展经费;
(二)国家产业化引导基金;
(三)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收益;
(四)其它符合政策性投资要求的资金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初创期企业,以及符合《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初创期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五条 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
(一)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的创新人才创办的企业;
(二)经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初创期企业;
(三)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者创办的初创期企业;
(四)在校或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
(五)转化高校、科研院所成果项目的初创期企业。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六条 成果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
第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一)直接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促进科技人才以优秀成果创新创业。
直接投资时,成果转化基金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二)跟进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后,按其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的相同。
成果转化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均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成果转化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开立成果转化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九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一般在3年内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退出。
(一)原股东优先回购。成果转化基金投入3年内,原股东可按原值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回购;超过3年且被投资企业未上市的,原股东按协议价回购。
(二)原股东放弃优先回购下的股权转让。在原股东不行使优先回购权的情况下,成果转化基金在投入超过3年后,所持股份可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其它社会机构。
第十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成果转化基金暂时闲置的资金经批准,可用于投资国债等无风险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各种收益在扣除运营费用和其它必要开支后,全部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成果转化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成果转化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厦门科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化公司”)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成果转化基金的组建,增减股东和资本;
(二)委托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和任免负责人;
(三)审批成果转化基金投资项目;
(四)审批成果转化基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批成果转化基金合作机构;
(六)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
(七)审批成果转化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计划;
(八)审查成果转化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审核年度损益报告,审议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绩效奖励等;
(九)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成果转化基金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管理、金融、财务、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专业化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评估意见,为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委托产业化公司管理,产业化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调查评估、投资管理、投资退出以及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产业化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理事会报送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为切实发挥成果转化基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适当提高成果转化基金的风险容忍度至10%。当基金投资损失达到基金上年度末规模的10%时,产业化公司须暂停投资活动,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决定相应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基金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4%安排基金管理费给产业化公司,主要用于有关投资基金政策宣传、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后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基金效益,根据基金运营情况,经理事会批准,成果转化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年度净利润的20%对产业化公司进行年度绩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产业化引导基金的,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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