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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证券业务新规出炉 场外配资将走向阳光化

发布时间:2015/7/31 9:51:13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专家认为,新规将对潜在的互联网券商产生实质性利好

  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经证监会批准,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场外证券资产融资的业务形态和备案制度。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场外配资将逐步走向阳光化。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场外证券业务的发展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够有效地促进场外证券业务的发展。《办法》是对整个场外证券业务比较全面的规范性安排,将有利于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办法》规定,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场外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4种: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场外证券经纪业务;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私募股权众筹;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场外金融衍生品;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互联网公司进军证券行业将“底气更足”。上述14种业务除了经纪业务外,基本涵盖了当前互联网公司开展券商业务的所有情形,将对潜在的互联网券商机构产生实质性利好。

  今年4月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明确表示,支持符合条件互联网企业展开场外证券业务。而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办法》在当时就进入到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建立了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根据规定,备案机构应于被列入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风险提示信息”,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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