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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工作领导小组获悉,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支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设立多币种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台湾人民币资金回流,推动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市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推进我市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及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
《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办法》规定,放宽准入条件。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首期资金出资比例、资本金足额到位期限、高管人员资质条件等不作限制,但高管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强化扶持政策。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在开办奖励方面,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投资奖励方面,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据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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