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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新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5/12/23 10:13:06
来源:厦门日报
  今年9月,省政府出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改革分为“新人”、“中人”、“老人”三类。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涉及改革的相关事业单位参保和养老金发放等问题予以明确,整个参保也体现“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
 
  根据《意见》,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这类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如果尚未参保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企改制到位的时间点后再做调整。这个调整指的是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在转企改制到位时间点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在转企改制到位时间点前在编在岗的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还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间点之后新进的人员,则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图看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改革后个人每月要缴多少钱?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CFP供图
 
  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测算的?
 
  ●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例,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以每个月工资加补贴总和6000元、年终奖金12000元为例,个人缴费基数为6000X12÷12+12000÷12=7000元,个人缴交8%的部分就是560元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但如果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或者从企业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则需要转移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转移基金。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不在改革范围内的人员如何参保?
 
  ●此次改革涉及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不在此内的人员若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仍由原渠道支付。
 
  ●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相关】
 
  机关公务员等
 
  纳入工伤保险
 
  本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 张珺)省政府日前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单位为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交。
 
  据了解,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本省各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其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此之前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部分统筹地区,其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医疗费改为工伤保险费缴纳;统筹地区历年结余的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统一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今后,参保人员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作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另外,工作人员工伤符合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抚恤金)、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与民政抚恤等规定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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