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关于公布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闽环保防〔2011〕60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清洁生产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防〔2012〕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审核报告;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审核的,要积极协同该咨询机构编制审核报告。企业要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有关真实性负责,若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据实提供审核必须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
二、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向市经信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评估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具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企业,并抄送市经信局、环保局。企业收到评估机构的反馈文件后应按评估意见的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
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逐项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要求并抓紧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满足验收要求后,按照《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验收程序向市经信局、环保局申请验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