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发展,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现启动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两个政策对众创空间均涉及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保留独创性”的原则申报,已在市科技局申报的项目不重复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运营管理机构为高新区企业,且经厦门市科技局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暂行办法》第七、八、九、十一条的运营补助、公共软件设备补助、宽带补助与《实施意见》补助项目类似,且科技局已补助,不重复受理。
(二)场租补贴:依据《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本次补助期限为自认定月份至2015年12月的场租。
(三)创业活动补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种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进行补助。《实施意见》仅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进行补助。对运营机构举办创业大赛的,若申请市级奖励,且奖励金额突破上限50万元,则按《暂行办法》计算超出50万元的金额由高新区补齐(市、区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举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向高新区申请补助。
(四)《暂行办法》与《实施意见》均涉及对创业项目获投资的奖励:运营机构申请市级奖励后,高新区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补足差额部分。
(五)在孵项目流动机制奖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申请补助。
(六)台湾创客项目奖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要求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表3);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五)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六)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七)运营机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包括国税与地税开具的税收证明,原件备验)
(八) 获市科技局补助的各项目金额明细,收据复印件。
同时需提交以下申请项目对应的材料:
1、场租补贴
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
2、创业活动(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补助
(1)举办创业活动的资料复印件(包含活动通知、议程、签到表、活动成果、现场照片);
(2)参赛或参会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参赛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举办活动的协议复印件及支付发票等凭证(原件备验)。
3、创业项目获投资奖励
(1)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创业团队简介(含创业团队名单、团队负责人简介);
(3)获投资协议复印件或企业注册证照复印件(原件备验);
(4)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注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验)。
4、在孵项目流动机制奖励
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5、两岸众创空间奖励、引进台湾项目及台湾人才奖励;
(1)台湾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2)台胞证、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材料需加盖公章,按照类别装订 。
四、材料报送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截止2016年3月10日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5室
联系人:小管 5380140 yjguanguan@163.com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