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 2016年度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
根据十三五规划“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力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引导企业注重发展质量与效益的统一,使厦门市优质品牌评价工作更具有科学性,更符合经济发展的政策方向,评价办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2016年度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2016年度厦门优质品牌评价通则
为规范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
一、资格审查
评价办对申报企业的评价资格进行审查。
(一)对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名牌产品(获牌三年内)的申报企业及产品,需进行符合性审查,内容包括:
1、符合《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申报企业不得出现两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纳税违法行为发生,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申请企业经提交申请表和获牌证明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即纳入审定初选名单。
(二)新申报和续评企业
1、综合审查
(1)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不得出现两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
(3)申报产品上年度的市场销售额申报数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且其上年度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税务部门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
(4)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纳税违法行为发生,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申报条件审查
(1)工业品:上年度市场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属于第2款规定的除外)。
(2)农产品、茶叶产品、软件产品、生物医药产品:上年度市场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属于第3、4款规定的除外)。
(3)特色产品(具有厦门地方特色产品、符合厦门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创意产品:市场销售额上年度需在同类产品中全市排名前3名,并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4)高新技术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基地)企业、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重点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拥有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最具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具有相应认定资格(需提供市级以上的认定文件),且上年度市场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
(5)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
3、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QS)管理”等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尚未正式获证的企业申报不予受理。
4、商标审查
产品的商标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均可申报厦门优质品牌:
(1)拥有自有商标。申报产品应具有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并在有效期内,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对产品的商标知识产权具有自我拥有、自我控制和自我决策的权力,同时能对该商标产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自主支配和决策。
(2)被许可使用商标。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申报时应经许可人同意,且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研究、开发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后续开发具有一定创新的高新技术。原则上要求被许可使用商标产品的生产企业研发经费占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5、产品质量审查
(1)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近三年(即前三年和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2次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检合格报告(其中农产品、水产品、饲料等可提供2次市级及以上农业或海洋渔业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报告)。如没有2次监督抽检报告的,评价办将统一组织产品质量抽检。
(2)近三年(即前三年和申报当年上半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如: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②被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③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
④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公布计划
评价办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当年申报产品情况公布《厦门优质品牌计划名单》(简称《计划》),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列入计划的企业应根据评价程序参加评价办组织的申报培训,配合评价办做好质量管理现场检查、市场满意度调查以及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对于不配合申报工作的企业,评价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质量管理现场检查
评价办依据《厦门优质品牌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负责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取消申报资格。
四、市场满意度调查
评价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入《计划》的产品依据《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标准》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
五、产品质量抽检
1、纳入《计划》但不能提交近三年2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产品,评价办将统一组织产品质量抽检。
2、同一系列申报产品至多安排2批次产品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六、专家材料评审
1、评价办根据专业性和互补性原则组织评价专家组。根据新申报产品的行业特点,从厦门优质品牌评价专家库及厦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专家作为当年评价专家。
2、续评的申报产品不进行专家材料评审。
3、评分标准:专家材料评审满分为600分,分为四部分:“市场评价”150分,“质量评价”15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15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4、打分原则:
(1)评价指标分数按不同方法计算,有些指标采取分段计分法,如专利项数等;有些指标使用单独的计分公式,如顾客满意度等;大部分指标采取“连续计分法”。
(2)采取“连续计分法”进行量化打分的项目分别为: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水平、申报产品销售额(量)、专职从事质量工作的人数占企业总职工人数的比例、政府部门相关奖励、企业纳税状况、利润、工业增加值、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万元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万元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行业发展前景、全员劳动生产率、辖区内本行业是否具备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结构、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企业研发比重、企业规模水平等17项指标。
(3)“连续计分法”按照企业近三年数据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按0.2、0.3、0.5的权重加权平均。
七、确定建议名单
1、厦门优质品牌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专家材料评审满分为600分,质量管理现场检查满分为300分,顾客满意度满分为100分。
2、列入建议名单总得分应达到600分(含)以上,且质量管理现场检查达到200分(含)以上、市场满意度达到80分(含)以上,专家材料评审达320分(含)以上。续评产品专家材料评审得分按320分记入总分。
3、评价办对申报产品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确定当年厦门优质品牌建议名单报厦门优质品牌专家评价委员会审议。
八、审定初选名单
厦门优质品牌专家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当年厦门优质品牌初选名单。
九、公示候选名单
评价办在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厦门优质品牌候选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上报市政府批准
完成向社会公示后,向市政府上报当年厦门优质品牌名单。
十一、公布批准名单
向社会公布当年厦门优质品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