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我市入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获得中央2015-2017年总额9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中央已经下达70%的资金即6.3亿元,同时我市还配套资金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起草了《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解读
资金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进行了定义,并对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使用范围、支出方式、支出标准、各部门职责、申报及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说明。
(一)支持对象。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及相关单位,主要用于拓展创业创新空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融资环境和鼓励创新创业,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二)部门分工。小微办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保证其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并强化使用绩效评价。
(三)支出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拓展创业创新空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融资环境和鼓励创新创业。
(四)支出方式。专项资金的支出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服务奖励、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五)申报程序。按照空间建设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补助及奖励等扶持政策和基金及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细化了中央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