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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3/29 9:23:16
来源: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4〕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思明区贯彻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三年行动计划》,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本区居民。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正规就业的,按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按实际就业月份发放,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正规就业是指到本区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如实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加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银行提供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人上季度工资收入明细。
 
  (五)《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七条  符合条件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站受理、初审,并于当月15 日前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区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人社局汇总申报,经区人社局审批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就业管理中心,由其将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八条  就业补贴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初支付上一季度就业补贴。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不与其他工资性就业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实行全区统一管理,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所拨付资金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11〕18号)相关规定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  区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补贴的对象和标准进行把关,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个人在申领补贴时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全额追回补贴,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申请补贴的资格。骗取补贴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为个人申领补贴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内若上级出台同类鼓励政策且优于本办法,按上级政策执行。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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