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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5 15:33:37
来源:省财政局
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规范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3日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补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项目报备、提前预拨、先建后补、验收公示、据实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正式发布的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的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一)智能温室补贴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 或 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2.5mm,水槽可代替肩管纵梁。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现场组装不经焊接工艺。覆盖材料为玻璃或聚碳酸酯板(阳光板),其中屋顶为钢化玻璃或高质量阳光板。配套电动遮阳、自动控温、通风、增湿、自动水肥、电气控制等系统。
 
  (二)智能温控大棚一补贴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4.6m,肩高不低于3m。主立柱方管不少于80×60×2mm或50×100×2mm,柱距不大于4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或60×40×2mm。水槽壁厚不少于1.5mm,水槽可代替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配套湿帘风机或其他调温系统、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
 
  (三)智能温控大棚二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类型一:肩高不低于3.5 m,顶高不低于5 m。立柱圆管不少于114×2.5mm热浸镀锌钢管或外径不少于90×90mm方型水泥柱,柱距不大于6 m。三角屋架上弦梁不少于40 ×40×3mm角钢,下弦梁不少于50 × 50×4mm角钢。檩条不少于100×1.2mm。屋面采用覆盖隔热屋面板或保温膜加遮阳网。配套(以下三选一):四周采用一膜一网覆盖,湿帘或其他降温系统;保温阻燃隔热板,配置制冷机组;墙体阻燃泡沫板,屋顶配置风球。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2.类型二:肩高不低于3 m,顶高不低于4 m。四周墙裙采用砖体(混凝土)圈梁厚不少于150 mm,高不少于400 mm(含地下100 mm);或拱管底部采用水泥浇筑,外径不小于200 × 200mm。拱杆圆管不少于32×1.5mm热浸镀锌钢管。纵拉杆圆管不少于25×1.4mm热浸镀锌钢管。配套顶部和四周采用一膜两网或两膜两网或两膜一被,卷帘装置,湿帘降温或制冷机组等其他降温系统。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四)温室大棚一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圆管不少于60×2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5×1.5mm。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10×11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2mm或不少于25×1.4mm。
 
  两类型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五)温室大棚二补贴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40×40×2mm,圆管不少于47×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圆管不少于42×2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00×10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5mm,圆管不少于40×1.5mm。拱管圆管不少于25×1.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2×1.2mm。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经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六)温室大棚三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m,肩高不低于2m。立柱圆管不少于47×1.8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90×9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m。纵梁圆管不少于40×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20×1.2mm。主体骨架与地面接触的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直接焊接的焊点必须满焊且做防锈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它节水灌溉方式。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2.5m,棚宽一般6-9m。棚宽7m以下的拱管不少于25×1.2mm;棚宽大于7m的拱管不少于32×1.2mm。顶纵向拉杆不少于20×1.2mm。拱管间距不大于1.2m。棚头棚尾两侧各一根不少于25×1.2mm斜拉撑。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它节水灌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第九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省级补贴标准为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第十条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及资金需求,经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提前预拨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预拨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预拨。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部门受理实施主体的申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核实和立项工作,并报设区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实施主体已建符合条件温室大棚也可直接申请验收,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已批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或结余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核实,作为验收与调剂拨付依据,同时上报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建成后,应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验收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中遇到的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设标准不同,综合棚型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单位造价,由县级验收组认定,无法判定的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厅组织省级专家评审并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各地不得擅自增加验收办法规定以外的条件、要求,不得转嫁、增加实施主体的负担。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补贴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主体建设进度,加快验收与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省级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省农业厅、财政厅将于12月初对当年省级预拨资金进行回收、调剂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115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闽农种植〔2014〕269号)同时废止。
 
 
  1.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
 
  2.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报告
 
  3.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表
 
  4.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申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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