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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7 14:09:10
来源: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7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2日
 
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下称固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投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下称重点县)扶持粮油、果蔬、茶叶、食用菌、畜禽、水产品、林产品等产业的深加工项目,但不含造纸、纺织、粮食酿酒、林产化工、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固投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协调发展等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起5年内省级设立的固投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23个重点县,对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规定额度,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实施补助。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由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于预算执行前一年10月底前将固投补助资金联合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六条 固投补助资金由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及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及报备。纳入补助的项目投资额度和补助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
 
  第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上年度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而形成的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生产性和辅助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债转贷款、财政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投资。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级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企业报送工商部门的年报(工商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有效证件、项目环评意见书(或环保部门意见书);企业申报年度会计报表;项目建设和重要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固投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情况表(附件1);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固投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情况表(附件2)。所申报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汇总列出清单,明确相应的发票金额、付款金额,设备购置申报金额不含增值税;在建工程、技改项目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
 
  第十条 固投补助资金采取县级审批、省级备案制。
 
  县级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请的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深加工范畴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深加工要求且达到投资补助规定额度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统一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县级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在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级农业局和财政局联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设区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督促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固投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三条 固投补助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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