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关于促进同安区建筑行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6〕5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组织制定的《关于促进同安区建筑行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关于促进同安区建筑行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
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 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
(2016年4月18日)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加快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增加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省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筑行业企业扶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至我区的建筑安装企业,依据企业建筑资质、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等企业情况,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18号)有关精神,予以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二、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年度税收贡献及地方级留成等企业情况,参照《关于促进同安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给予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三、办公用房补助:对注册至我区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在我市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新注册企业对区级税收贡献或现有企业区级税收增量(以2015年企业区级税收为基数,同口径换算)情况,按3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给予一定面积标准的租金补助,其中:
(一)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30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250万元—50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15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5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
(二)承租期间,企业不得将自用部分转租,如有违反,需按租金标准补交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的部分。
四、以上各项扶持政策,扶持项目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可由企业“就高”选择扶持政策;原则上,年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五、企业无特殊原因而约定经营期限内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由区建设部门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资金。
六、认定和扶持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向区建设局提出扶持政策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建设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审定后兑付。
(二)企业扶持资金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部分,由区建设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并下达。区级补助资金部分,由区经信局按企业扶持政策项目,按规定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建设局、同安区经信局、同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